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开展第二批创新型县(市)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和上级部署要求,加快国家创新型县(市)建设,探索县域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路径,近日,海宁正式发布国家创新型县(市)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据了解,方案以建设国家创新型县(市)为契机,加快构建全产业协同、全要素配置、全链条融合、全方位保障的全域创新格局,着力将海宁打造成为以“一校”“一城”“一廊”为主体的杭州湾北翼科创枢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首选地、国际化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地。
惟创新者进,惟创新者强,惟创新者胜。目标到2025年,海宁将打造“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的创新生态体系,全市财政科技投入超9亿元,其中市本级财政科技投入超6亿元;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60亿元,占GDP的比重3.86%;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达750家、1000家、2000家,上市企业33家,全市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及研究开发机构数110个。
“围绕企业研发投入、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技术交易、科技企业培育和研发平台建设等方面,方案最新制定了支持政策。”市科技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比如,在鼓励企业研发投入方面,对研发费占营业收入比重连续3年达15%(含)以上,且近三年研发费总额超18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每家企业给予研发费20%的资金支持,最高50万元。再如,在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方面,对承担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立项的重点研发项目的企业(单位),给予上级经费15%的配套资金支持(上级明确要求配套支持的除外),其中承担科技部重点研发项目的企业(单位)给予最高10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承担省科技厅重点研发项目的企业(单位)给予最高3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
值得关注的是,政策持续加大科技企业培育和研发平台建设的支持力度。对新认定的全国重点实验室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含农业)、省企业研究院、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同时,加大科技成果奖励力度,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和2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科技大奖的个人或团队,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技术发明奖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我市单位,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下一步,海宁将全面实施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发展工程,加快构建“以政府为引导、以企业为主体、以创新平台为支撑,各类高端创新要素集聚,创新创业氛围浓厚”的科技创新发展格局,打造有辨识度的科技创新发展县域样板。
关于海宁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县(市)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和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聚焦科技第一生产力、人才第一资源、创新第一动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加快打造杭州湾北翼科创枢纽,推进国家创新型县(市)建设,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和保障,特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费达60万元及以上,且占营业收入比重达3%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除外),每家企业给予研发费10%的资金支持,最高10万元,同一家企业累计享受不超过3次;对研发费占营业收入比重连续3年达15%(含)以上,且近三年研发费总额超18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每家企业给予研发费20%的资金支持,最高50万元,同一家企业累计享受不超过1次;对研发费增长率达到20%,且近三年每年研发费占营业收入比重均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企业给予研发费增长部分10%的资金支持,最高30万元。同一申报年度符合以上多个支持规定的,不重复支持,就高执行。
二、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承担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立项的重点研发项目的企业(单位),给予上级经费15%的配套资金支持(上级明确要求配套支持的除外),其中承担科技部重点研发项目的企业(单位)给予最高10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承担省科技厅重点研发项目的企业(单位)给予最高3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实施海宁市科技计划项目,并对项目成果开展示范评选,评定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项目,按项目研发费的15%给予资金支持,优秀项目最高支持15万元,良好项目最高支持5万元。财政保障单位不予支持。
三、支持开展技术交易。对在海宁网上技术交易平台成交技术开发、技术转让项目的我市买方企业,按实际技术交易金额的10%给予支持,对省级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技术交易额的20%-30%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以实际履行金额为依据,单个项目支持最高3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度支持最高50万元。对促成我市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新型研发机构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协议,并入驻“技转之家”的技术经纪人,按实际交易金额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5万元。
四、支持高能级创新平台创建。对新建立、引进的重大创新载体,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以及对新认定的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企业法人性质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嘉兴全球研发总部,按照“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五、推动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我市依托单位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认定为省级国际联合实验室和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我市依托单位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认定为省级企业海外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的我市依托单位给予省级奖励经费的30%配套,最高100万元。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机构等在我市建立技术转移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经认定后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
六、加强科技企业培育和研发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全国重点实验室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含农业)、省企业研究院、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科技领军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已被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且首次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人才企业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
七、加大科技成果奖励力度。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和2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科技大奖的个人或团队,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技术发明奖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我市单位,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八、优化孵化载体高水平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域外)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资金支持。配合开展年度绩效考核,给予年度绩效评价合格的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域外)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考核优秀的支持力度上浮30%。首次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资金支持,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在孵企业首次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所在孵化载体每家2万元奖励。获得省级及以上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奖励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1:1配套奖励。
九、强化科技资源共享服务。探索推进海宁市级概念验证中心建设,给予适当资金支持。支持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使用科技创新券就特定技术项目、技术难题向外部购买获得技术查新、测试分析(检验检测)等形式的服务,按实际支付额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10万元。
十、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对代理市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科技服务业企业,每新认定、重新认定1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科技服务业企业2万元、1万元补助,年认定总数低于10家不予补助,每家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本政策自2023年9月8日起施行,政策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照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的“年度差别化享受我市产业发展政策企业名单”执行。此前出台的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政策制定相应实施细则。